来源:互联网新闻 时间:2020-05-02 18:26
新蓝网4月23日讯 婚前约定一方房产的归属,一定能做数吗?余杭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审结夫妻财产约定案。
妻子:冯兰,30岁,哈尔滨人,年轻漂亮,在公司做普通职员。
丈夫:张强41岁,也是北方人,有过婚史,早年就已到杭州创业自己做生意,经过几年的打拼在杭州买了房子,应该说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
火车情缘,结成姻缘:2008年上半年,两人在从老家回杭州的途中相识,因为大家都是北方人,彼此性格都很豪爽,又谈得来,经过交谈、熟悉后两人都觉得对方各方面条件不错,在交谈中也得知两人都是单身,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就回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好景不长,进入离异: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后离婚,并达成调解,两人自愿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
为了孩子,重新复合:离婚一年时间里,基本上是男方在抚养照顾年幼的儿子,考虑到过早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肯定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于是两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于是复婚了。
新的婚前约定产生:在等到快要办理复婚登记时,女方向男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如果以后两人再结婚的话,男方必须把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位于杭州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同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反则男方须赔偿女方人民币50万元,以此作为今后结婚对自己的保障,张强再三考虑后表示同意,于是在2011年11月5日,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张强将冯兰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2011年11月11日,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冯兰多次要求张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强一直不肯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为此产生矛盾,为此冯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张强限期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法庭上,张强辩称涉案房屋系张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确实签订过该份婚前协议,但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并且认为冯兰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退一步说协议上要写上冯兰名字,应理解为是对所有权的赠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予必须交付才能生效,现张强表示不同意登记冯兰为房产共有权人。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在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上规定的内容最多,在对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的处理上也有明确处理意见。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予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予,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要求赠予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予行为。
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将原告名字写到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是对原告的房产赠与。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被告不同意变更登记,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第一百八十六条是关于赠予的规定,意思就是说这种情况要根据赠予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在赠予是实践性合同,要以房产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
所以,在男方做出赠予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之前,仍有权处分该赠予权,包括撤销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已宣判。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因赠予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的,应予准许。现张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了赠予,冯兰要求继续履行,为无理,据此法庭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冯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者 陈程 通讯员 雷子君 许峰)